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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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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 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 四、於執行操作手冊所列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 五、其他可能延誤航空器降落之情況。 六、經民航局准供應航空器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
  2. 2.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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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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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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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規定:「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