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66 條
- 1.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 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 四、於執行操作手冊所列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 五、其他可能延誤航空器降落之情況。 六、經民航局核准供應航空器非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
- 2.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