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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66 條

  1. 1.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 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 四、於執行操作手冊所列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 五、其他可能延誤航空器降落之情況。 六、經民航局准供應航空器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
  2. 2.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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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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