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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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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
  2. 2.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航空器簽派員(以下簡稱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航局准後,始得執行。
  3. 3.簽派員於執行飛航作業管制時,得知緊急情況將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應依前項程序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必要時,並應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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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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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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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