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 二、應變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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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 二、應變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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