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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76 條
- 1.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不得超過以單發動機失效之正常巡航速度及靜風狀況下飛航六十分鐘之距離。
- 2.航空器使用人以二具以上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實施延展轉降時限作業,應在操作飛航計畫中選定航路備用機場,並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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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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