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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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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經民航局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不得超過以單發動機失效之正常巡航速度及靜風狀況下飛航六十分鐘之距離。
  2. 2.航空器使用人以二具以上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實施延展轉降時限作業,應在操作飛航計畫中選定航路備用機場,並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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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76 條規定:「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