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7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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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執行經民航局核准之超長程飛航作業,得不受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有關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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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76-1條,航空器使用人執行經民航局核准的超長程飛航作業時,可不受有關組員飛航時間和飛航執勤期間的限制。根據最新的航空法修正公布,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標準四(87)字第一五三九0函附卷可得知,航空器在執行超長程飛航作業時,可能需要超出一般飛航時間和飛航執勤期間,但必須經過民航局的核准。這項法條的範例可能是一家航空公司獲得民航局核准,可以安排組員執行超長程飛航作業,不必受限於一般飛航時間和飛航執勤期間的規定。
- 核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7-1 條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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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