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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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昇機於航路階段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或二級性能直昇機於航路階段任一點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以安全高度繼續飛航至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操作區域。 二、三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繼續按其預定航路或計畫中之轉降航路飛航。但於航路上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 2.配備三套以上動力機件之直昇機,如於航路上發生二套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繼續飛航至適當之操作區域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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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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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85 條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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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