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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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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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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