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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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 2.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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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