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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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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2. 2.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3-1 條的內容。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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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3-1 條規定:「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