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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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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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