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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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乘客或其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或其代表對拒絕離機事由尚有爭議或雙方無法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
- 2.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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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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