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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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航局委託檢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九條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檢驗工作證持有人怠忽檢驗工作或作不實之檢驗結果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檢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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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請問其他問題吧。
- 第九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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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