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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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證分類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指持證人在教練監督指導下,依載具機型學習操作飛航。 二、普通操作證:指持證人可依載具機型單獨操作飛航。 三、教練操作證:指持證人可依載具屬別執行教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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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操作證分類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指持證人在教練監督指導下,依載具機型學習操作飛航。 二、普通操作證:指持證人可依載具機型單獨操作飛航。 三、教練操作證:指持證人可依載具屬別執行教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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