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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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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證影本)。 四、基本器材來源說明資料。 五、專業人員名冊。
  2. 2.發起人於取得前項許可後六個月內,應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未於許可期間內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者,民航局得廢止其許可: 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准立案文件、立案證書及圖記影本。 二、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 四、理、監事、會務人員名冊。 五、會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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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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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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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向交通部民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