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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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教練操作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執行教練工作: 一、有效之普通操作證影本。 二、申請書及半年內之彩色一吋身分證用脫帽照片二張。 三、申請測驗前依據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有效之證明文件或民航局核發之有效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及格證。 四、熟悉相關民航法規、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技術考驗程序與執行要領及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證明文件。 五、具有申請類別之超輕型載具飛航總時間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或航空器飛航總時間五百小時以上,及申請屬別之超輕型載具飛航訓練時間五小時以上之紀錄證明文件。 六、申請日往前起算之二年內無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而受處分之紀錄。 七、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教練訓練證明文件。 八、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學、術科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 2.教練操作證持有人於教練操作證有效期間內,應參加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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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核名詞
- 民航法法規
-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
- 持有名詞
- 民用航空法 第 11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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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