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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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 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 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 2.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擬定測驗項目及其紀錄規定,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據以執行,並應將每次測驗結果造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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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