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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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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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30條,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的人造成的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依以下規定: 一、對於死亡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對於重傷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對於非死亡或重傷者,應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舉例來說,在某次交通事故中,超輕型載具造成一名行人重傷,則根據這項法條,該載具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並且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重傷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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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