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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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
- 2.超輕型載具發生疑似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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