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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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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
  2. 2.超輕型載具發生疑似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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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