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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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超輕型載具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檢驗: 一、飛航手冊。 二、組裝或維護手冊及維護計畫。 三、原製造廠之符合性證明文件或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附: (一)原製造廠網站已列有符合性證明資料。 (二)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關網站已列有符合性證明資料。 (三)同機型業經民航局發給檢驗合格證。
- 2.前項首次申請超輕型載具檢驗之所有人,應於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完成地面檢驗後之三十日內,經其所屬活動團體檢附檢驗紀錄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臨時檢驗合格證進行功能飛行測試,並於完成飛行測試及檢驗後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3.未具備適用之飛航手冊及組裝或維護手冊之所有人,應於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完成地面檢驗後之三十日內,檢附檢驗紀錄,及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試飛程序編製飛航手冊及組裝或維護手冊,其內容應足以妥善操作及維護超輕型載具之安全性,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臨時檢驗合格證,並於完成試飛及檢驗後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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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8 條,首先根據法條的規定,超輕型載具的所有人需要檢附飛航手冊、組裝或維護手冊及維護計畫、原製造廠的符合性證明文件或國民航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則可以免附原製造廠的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超輕型載具的所有人可以在原製造廠的網站或國民航主管機關的網站找到符合性證明資料,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明,則可以免附原製造廠的符合性證明文件。 另外,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規定,首次申請超輕型載具檢驗之所有人,在完成地面檢驗後三十日內,需要檢附檢驗紀錄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臨時檢驗合格證,並進行功能飛行測試,完成飛行測試及檢驗後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最後,如果超輕型載具的所有人未具備適用的飛航手冊及組裝或維護手冊,則需要在完成地面檢驗後三十日內,檢附檢驗紀錄,並依民航局的規定編製飛航手冊及組裝或維護手冊,並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臨時檢驗合格證,完成試飛及檢驗後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以上是對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逐條釋義,並且舉例說明所使用之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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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