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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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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一、運量統計分析。 二、營業收入。 三、營運成本分析。 四、損益分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 4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的運量統計分析、營業收入、營運成本分析和損益分析,向民航局報請轉報交通部核准客貨運價的上下限範圍。在變更時亦應同樣提交相關文件進行核准。例如,當航空公司要調整客貨運價時,必須將增加或減少的運價範圍進行統計分析、成本與收入的損益分析,提交給民航局進行審核核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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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