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於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立法理由一、規定參與調查之團隊於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可參與之調查工作。 二、遇有飛航事故發生而由我國主導調查工作,其性質涉及外國之利益者,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各利益相關之外國得派遣代表協同專案調查小組調查。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立法理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於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
立法理由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包括運安會人員及其他參與調查之人員,均應保密並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從事調查作業,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規定參與調查之團隊於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可參與之調查工作。 二、遇有飛航事故發生而由我國主導調查工作,其性質涉及外國之利益者,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各利益相關之外國得派遣代表協同專案調查小組調查。
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包括運安會人員及其他參與調查之人員,均應保密並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從事調查作業,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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