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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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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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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除飛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飛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飛航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立法理由調查過程牽涉許多利益關係,為避免影響調查,爰規定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之保密義務。

(1080402 全文修正)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

  • 揭露名詞
(0930511 制定)

調查過程牽涉許多利益關係,為避免影響調查,爰規定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之保密義務。

(10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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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1 條規定:「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