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我不知道。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飛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立法理由為求達到調查作業之公正,參酌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9, Chapter VIII, Part 845.51 Investigation to remain open),規定飛安會對於已結案之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條件。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為求達到調查作業之公正,參酌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9, Chapter VIII, Part 845.51 Investigation to remain open),規定飛安會對於已結案之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條件。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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