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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