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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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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飛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立法理由為求達到調查作業之公正,參酌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9, Chapter VIII, Part 845.51 Investigation to remain open),規定飛安會對於已結案之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條件。

(1080402 全文修正)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 告發名詞
  • 證據名詞
(0930511 制定)

為求達到調查作業之公正,參酌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9, Chapter VIII, Part 845.51 Investigation to remain open),規定飛安會對於已結案之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條件。

(10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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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6 條規定:「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