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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2.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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