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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飛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飛安會進行追蹤。 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飛安會之飛安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立法理由一、飛航事故調查之最終目的在於根據嚴謹且系統性之調查作業,找出事故原因及相關風險因素,提出改善建議,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因此追蹤飛安改善建議之執行情形,為後續重要工作。 二、為避免類似之飛航事故再發生,於第一項規範政府有關機關應落實飛安改善建議;第二項則規定行政院對於執行計畫應列管,飛安會進行追蹤;第三項規定未依飛安會之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立法理由一、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二項之「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事故調查之目的為改善安全,處分並非本法目的,爰刪除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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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飛航事故調查之最終目的在於根據嚴謹且系統性之調查作業,找出事故原因及相關風險因素,提出改善建議,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因此追蹤飛安改善建議之執行情形,為後續重要工作。 二、為避免類似之飛航事故再發生,於第一項規範政府有關機關應落實飛安改善建議;第二項則規定行政院對於執行計畫應列管,飛安會進行追蹤;第三項規定未依飛安會之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一、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二項之「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事故調查之目的為改善安全,處分並非本法目的,爰刪除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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