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8 條,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因為過失違反同一規定,則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航空器以外其他運具的使用人,如果故意或過失違反同樣的規定,就會被處以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與此相關的例子是要看是否有航空器使用人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然後導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的完整性受到影響。如果有相關案例的話,則可以進一步了解這些罰則是如何應用的。但很遺憾,目前我無法提供這方面的案例。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飛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立法理由規定未提供調查所須協助之處罰。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以外其他運具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罰則章條文按處罰之輕重調整條次。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五、第三項新增。因航空器營業規模較大且航空器紀錄器有記錄時間限制,若經覆蓋或毀損,嚴重影響調查,爰依比例原則,另訂船舶、鐵道及公路運具使用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較輕罰則。
規定未提供調查所須協助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罰則章條文按處罰之輕重調整條次。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五、第三項新增。因航空器營業規模較大且航空器紀錄器有記錄時間限制,若經覆蓋或毀損,嚴重影響調查,爰依比例原則,另訂船舶、鐵道及公路運具使用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較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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