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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2.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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