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9 條的相關資訊。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立法理由一、就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而言,航空公司為避免民事或行政責任,對於飛安會調查人員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偶有拒絕提供現象。對於此拒絕配合調查之行為,飛安會缺乏處罰之公權力,影響調查工作之進行。 二、規定未提供調查所須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之處罰。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提供協助義務之對象變更,爰第一項修正處罰對象,並審酌運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營運規模,區分不同之罰鍰額度,增訂第二項規範營運規模較小者之處罰,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一、就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而言,航空公司為避免民事或行政責任,對於飛安會調查人員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偶有拒絕提供現象。對於此拒絕配合調查之行為,飛安會缺乏處罰之公權力,影響調查工作之進行。 二、規定未提供調查所須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提供協助義務之對象變更,爰第一項修正處罰對象,並審酌運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營運規模,區分不同之罰鍰額度,增訂第二項規範營運規模較小者之處罰,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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