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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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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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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飛安會事故消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事故消息之處罰。

(108040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之罰則。

(0930511 制定)

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事故消息之處罰。

(1080402 全文修正)

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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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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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0 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