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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飛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飛安會之調查作業。 飛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立法理由一、飛安會調查之目的、平行調查之原則及法律責任認定之依據。 二、為能蒐集詳盡資料,獲得正確資訊,以真正促進飛航安全。世界先進國家於調查飛航事故時,皆秉持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法院判決判斷之依據。茲參考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49, Chapter VIII, Part 835),並考量我國之法律訴訟制度,規範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一、原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整併為本條。 二、原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二項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至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三、新增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五、原第五條之一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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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飛安會調查之目的、平行調查之原則及法律責任認定之依據。 二、為能蒐集詳盡資料,獲得正確資訊,以真正促進飛航安全。世界先進國家於調查飛航事故時,皆秉持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法院判決判斷之依據。茲參考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49, Chapter VIII, Part 835),並考量我國之法律訴訟制度,規範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一、原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整併為本條。 二、原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二項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至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三、新增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五、原第五條之一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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