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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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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4條,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具包括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根據實務應用,此法條涵蓋了各種運輸工具的調查範圍,並且對於運具事故的申報與調查提供了明確的規範。 舉例:根據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最高賠償額之限制。若有運輸事故涉及民用航空器,則可以運輸事故調查法第4條進行相關調查及申報。

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航空器,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及超輕型載具。

立法理由一、飛安會調查之客體。   二、由於現行法律中對於無涉軍事機密之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並未規範調查之機關。而產生如內政部空中警察隊及空中消防隊之航空器執行公務,發生飛航事故而不知由何機關調查之疑義。此外,海巡署目前亦有向民間租用民用航空器執行公務之情形。因此,於法律制度上,仍有確定此類飛航事故調查權歸屬之需要。爰規定飛安會對於公務航空器之事故亦有調查之權。但排除牽涉軍事機密的軍用航空器事故之調查。另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之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八,規範超輕型載具之飛航事故亦由飛安會調查,爰於本法中明定之。

(1080402 全文修正)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立法理由適用本法調查範圍者,由原訂航空器擴及於其他運輸工具,爰予增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511 制定)

一、飛安會調查之客體。   二、由於現行法律中對於無涉軍事機密之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並未規範調查之機關。而產生如內政部空中警察隊及空中消防隊之航空器執行公務,發生飛航事故而不知由何機關調查之疑義。此外,海巡署目前亦有向民間租用民用航空器執行公務之情形。因此,於法律制度上,仍有確定此類飛航事故調查權歸屬之需要。爰規定飛安會對於公務航空器之事故亦有調查之權。但排除牽涉軍事機密的軍用航空器事故之調查。另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之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八,規範超輕型載具之飛航事故亦由飛安會調查,爰於本法中明定之。

(1080402 全文修正)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者,由原訂航空器擴及於其他運輸工具,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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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4 條規定:「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