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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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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3

(0930511 制定)

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政府應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飛安會之設置法源及其獨立性。   二、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以改善飛航安全,間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昇國家形象。因此,於行使職權時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以確保公共利益之實現。從而,飛安會應獨立超然執行調查職權,不受一般行政層級體系之指揮監督。   三、鑑於飛安會之職責在於調查飛航事故,瞭解事故可能肇因,提供改善建議,不在飛航安全監理及管理。因此,將飛安會之全名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改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排除社會大眾對於飛安會權責性質之可能誤解。

(1030530 修正)

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飛航事故調查職權。

立法理由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酌作文字修正。

(1080402 全文修正)

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511 制定)

一、飛安會之設置法源及其獨立性。   二、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以改善飛航安全,間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昇國家形象。因此,於行使職權時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以確保公共利益之實現。從而,飛安會應獨立超然執行調查職權,不受一般行政層級體系之指揮監督。   三、鑑於飛安會之職責在於調查飛航事故,瞭解事故可能肇因,提供改善建議,不在飛航安全監理及管理。因此,將飛安會之全名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改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排除社會大眾對於飛安會權責性質之可能誤解。

(1030530 修正)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酌作文字修正。

(10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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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 條規定:「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