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抱歉,我不知道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 條的相關內容。
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政府應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飛安會之設置法源及其獨立性。 二、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以改善飛航安全,間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昇國家形象。因此,於行使職權時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以確保公共利益之實現。從而,飛安會應獨立超然執行調查職權,不受一般行政層級體系之指揮監督。 三、鑑於飛安會之職責在於調查飛航事故,瞭解事故可能肇因,提供改善建議,不在飛航安全監理及管理。因此,將飛安會之全名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改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排除社會大眾對於飛安會權責性質之可能誤解。
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飛航事故調查職權。
立法理由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酌作文字修正。
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飛安會之設置法源及其獨立性。 二、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以改善飛航安全,間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昇國家形象。因此,於行使職權時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以確保公共利益之實現。從而,飛安會應獨立超然執行調查職權,不受一般行政層級體系之指揮監督。 三、鑑於飛安會之職責在於調查飛航事故,瞭解事故可能肇因,提供改善建議,不在飛航安全監理及管理。因此,將飛安會之全名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改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排除社會大眾對於飛安會權責性質之可能誤解。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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