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不知道。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國籍航空器飛航事故,涉及本國軍事航空管理機關(構)之場站、飛航管理或軍用航空器之飛航操作者,飛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立法理由一、就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飛航管理或軍用航空器飛航操作之飛航事故,飛安會之調查方式予以明定。 二、飛安會調查之「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但排除軍用航空器。然而「航空器」飛航事故倘若係由於我國軍事機關(構)之場站,航空管理(如涉及軍方提供之航管服務)或軍用航空器之飛航操作(例如民用航空器與軍用航空器之空中相撞,或公務航空器與軍用航空器之相撞等),飛安會為求瞭解「民用或公務航空器」之事故肇因,仍應會同相關軍事機關進行調查。
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就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飛航管理或軍用航空器飛航操作之飛航事故,飛安會之調查方式予以明定。 二、飛安會調查之「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但排除軍用航空器。然而「航空器」飛航事故倘若係由於我國軍事機關(構)之場站,航空管理(如涉及軍方提供之航管服務)或軍用航空器之飛航操作(例如民用航空器與軍用航空器之空中相撞,或公務航空器與軍用航空器之相撞等),飛安會為求瞭解「民用或公務航空器」之事故肇因,仍應會同相關軍事機關進行調查。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