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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為飛航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飛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飛安會於飛航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飛航事故發生時,屢為社會大眾之焦點,為避免因錯誤之調查消息散布,造成人心恐慌甚而影響調查,爰規定飛安會發布飛航事故調查消息之權力。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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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事故發生時,屢為社會大眾之焦點,為避免因錯誤之調查消息散布,造成人心恐慌甚而影響調查,爰規定飛安會發布飛航事故調查消息之權力。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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