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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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之人數及乘坐位置,通知機長及客艙組員。
- 2.組員不得提供酒精性飲料予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並不得提供金屬餐具及各類刀具予被戒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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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