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安控管人應確認已知託運人之貨物符合下列事項,始得認定為已知貨物: 一、貨物係由已知託運人所委託之工作人員運送。 二、已知託運人具備有效之託運文件;文件如有修正,應有已知託運人之簽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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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控管人應確認已知託運人之貨物符合下列事項,始得認定為已知貨物: 一、貨物係由已知託運人所委託之工作人員運送。 二、已知託運人具備有效之託運文件;文件如有修正,應有已知託運人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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