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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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航局得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航警局、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之航空保安措施及航空保安業務。
- 2.航警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之航空保安措施及航空保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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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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