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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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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攜帶危險物品時,應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攜帶危險物品時,應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根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飛行活動中不得裝載武器、彈藥、爆炸物品、毒氣、放射性物料或其他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根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危險物品的運送應符合國際空運協會(IATA)編定之危險物品處理規則的規定。其中,根據航空客貨運損害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賠償責任不受最高賠償額之限制。

  • 攜帶名詞
  •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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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攜帶危險物品時,應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