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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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 2.前項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 3.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4.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5.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三),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 6.政府各級機關以所有之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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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飛航規則法規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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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