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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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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准。
  2. 2.前項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3. 3.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4. 4.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5. 5.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三),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6. 6.政府各級機關以所有之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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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前項活動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