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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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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 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 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不在此限。 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
  2. 2.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客運包機或定期貨運航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3. 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訂立總代理契約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檢附消費者保護措施送民航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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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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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