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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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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先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准後,始可飛航。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包機合約副本。 三、保險證明文件。
  2. 2.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3. 3.第一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我國招攬客貨。
  4. 4.未與我國訂有條約或協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第一項申請包機業務時,應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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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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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先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