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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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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2.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總代理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 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毀損或遺失時,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並應繳納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4. 4.前項換、補發之航線證書,其有效期限應與原發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限一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规则第8條的解釋: 1.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七十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申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時,需要分別支付許可證費和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其中的款 is related to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 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3. 根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规则第8條第3款的规定,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在分公司许可证或航线证书毁损或遗失时,需要向民航局申请换发或补发,并支付每张新台币二千一百元的换发或补证费。 References include "外籍航空公司機場收費與公共收費之分析及比較研究" and "國外籍航空公司承運台灣地區旅客之責任與係責一點意見".

  • 分公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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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