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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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规则第8條的解釋: 1.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七十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申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時,需要分別支付許可證費和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其中的款 is related to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 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3. 根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规则第8條第3款的规定,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在分公司许可证或航线证书毁损或遗失时,需要向民航局申请换发或补发,并支付每张新台币二千一百元的换发或补证费。 References include "外籍航空公司機場收費與公共收費之分析及比較研究" and "國外籍航空公司承運台灣地區旅客之責任與係責一點意見".
- 分公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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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