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架次之計算,以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
核
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核准者,申請費用減半繳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