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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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橫跨河流、山谷且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之架空纜線,其支撐塔架應設置障礙燈並以油漆標示;其纜線應設置球狀標記,無法於纜線上設置球狀標記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於纜線鄰近處加裝一條專供標記設置使用之等高纜線。 二、於其支撐塔架設置 B 型高亮度障礙燈。 三、採報經民航局核准之替代方式辦理。
- 2.前項障礙燈設置方式及各層閃光之時間間隔應符合附件二規定。
- 3.第一項以外其他區域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高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架空纜線支撐塔架應設置障礙燈並以油漆標示;其纜線得免設置球狀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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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