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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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廣播或通訊塔、骨架式高架遊樂設施及架空纜線之支撐塔架等骨架結構物,其所有桁架表面,應依附件一規定予以標示。
- 2.非屬塔狀或柱狀之高架遊樂設施,應以鮮明顏色標示,不限制其圖案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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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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