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物體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 一、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二、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並於日間使用A型中亮度障礙燈者。 三、於日間使用高亮度障礙燈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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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體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 一、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二、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並於日間使用A型中亮度障礙燈者。 三、於日間使用高亮度障礙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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