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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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障礙物標誌應以標示或標記之方式為之。
- 2.標示係於物體表面塗漆或以具同等效果方式,標明物體之顏色記號。
- 3.物體無法依前項規定標示時,應採用標記。
- 4.標示及標記相關規定依附件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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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