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 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 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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