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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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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 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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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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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   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11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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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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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