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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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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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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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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設機場公司負責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條「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定之」之規定,訂定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其內容包括運資金來源、組織、資產承受、採購及人事處理等相關事宜。   二、機場公司之業務,除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得由行政機關委託機場公司辦理者外,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112 制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設機場公司負責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條「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定之」之規定,訂定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其內容包括運資金來源、組織、資產承受、採購及人事處理等相關事宜。   二、機場公司之業務,除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得由行政機關委託機場公司辦理者外,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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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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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