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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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