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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2.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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