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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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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分者。
  2. 2.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3. 3.超出第一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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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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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一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高額僱用百分之五之原住民,遠高於目前原住民勞動力占全國勞動力之比率,為提升桃園國際機場之競爭力,並吸引國內外投資者進入自由港區進行開發,爰另定第一項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比率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明定未足額僱用之處理方式;第三項則對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超出比率者,給予實質獎勵,期能提高園區事業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比率。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金名詞
(0980112 制定)

一、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高額僱用百分之五之原住民,遠高於目前原住民勞動力占全國勞動力之比率,為提升桃園國際機場之競爭力,並吸引國內外投資者進入自由港區進行開發,爰另定第一項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比率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明定未足額僱用之處理方式;第三項則對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超出比率者,給予實質獎勵,期能提高園區事業僱用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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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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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2 條規定:「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分者。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