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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促進航空城之發展,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於特定範圍擬定區域計畫;其循都市計畫程序擬訂計畫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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